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5民初3447号
原告: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黄河大道26号。
负责人:刘晨曦,系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自强。
被告:王会刚,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身份证住址石家庄市。 原告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与被告王会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藁城区,原告作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在石家庄高新区,即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新华区,请求将案件移送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追偿权纠纷,原告以被告住所地在石家庄市新华区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被告自2013年6月起至今在石家庄市藁城区居住,即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新华区,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被告王会刚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有凤 二0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毕莹洁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