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882刑初175号自诉人卫三联,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沁阳市,汉族,住沁阳市。被告人杨海燕,女,1985年7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沁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沁阳市。自诉人卫三联以被告人杨海燕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诉人卫三联、被告人杨海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卫三联诉称,其与被告人杨海燕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2018)豫0882民特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生效后,被告人未按期履行。自诉人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杨海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2019年4月4日,在被告人杨海燕家搜查到5900元现金。杨海燕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义务,要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杨海燕的刑事责任。另查明:执行过程中,被告人杨海燕因拒不报告财产而被本院决定罚款1000元(已缴纳)、拘留十五日。2.2019年4月8日,自诉人卫三联以被告人杨海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为由向沁阳市公安局提出控告,沁阳市公安局同日向其下达书面答复,建议其提起刑事自诉。诉讼中,被告人杨海燕的家属代其履行了裁定书全部义务。归案后,杨海燕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海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控告书、答复意见、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执行申请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法律文书生效时间通知书、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沁阳市人民法院诉讼材料接收清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送达回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案件流程节点告知书、传票、邮政专递邮件详情单、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法院案件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措施审批表、搜查令、搜查笔录、拘留决定书、拘留执行通知书(回执)、违法犯罪嫌疑人员信息登讫凭证、罚款决定书、送达回证、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海燕作为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卫三联指控杨海燕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鉴于杨海燕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杨海燕的家属已代其履行全部裁定义务,亦可对其酌情从宽处罚。杨海燕已缴纳的罚款应予折抵罚金。根据被告人杨海燕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海燕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张小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晶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