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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民终98号

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石林盛世之音歌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当事人
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石林盛世之音歌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民终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院**楼**1905。

法定代表人:周亚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庞,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林盛世之音歌厅,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万城阿诗玛旅游小镇******。经营者:杞云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伟,云南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林盛世之音歌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初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93元,减半收取196.5元,由上诉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贺茭

审判员  沈灵

审判员  陈姣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