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6民初3300号
原告:龚小军,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龚元波,男,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南干道紫荆花园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903597266J。
负责人:田维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祥丽,重庆市江津区凯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龚小军与被告龚元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后,原告龚小军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小军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小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龚小军负担。
审判员 熊晓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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