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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6民初3300号

龚小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龚元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龚小军;龚元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6民初3300号

原告:龚小军,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龚元波,男,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南干道紫荆花园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903597266J。

负责人:田维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祥丽,重庆市江津区凯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龚小军与被告龚元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后,原告龚小军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小军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小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龚小军负担。

审判员  熊晓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果

书记员慕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