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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3民终478号

王玉海与陈健、岳广志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玉海;陈健;岳广志;田占龙;王秀清;李岐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3民终4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海,男,汉族,1972年7月10日生,农民,住梨树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健,男,汉族,1970年11月4日生,农民,住梨树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岳广志,男,汉族,1971年4月28日生,无职业,住梨树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占龙,男,汉族,1969年5月4日生,农民,住梨树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秀清,女,汉族,1972年4月25日生,无职业,住梨树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岐山,男,汉族,1965年10月30日生,农民,住梨树县。 上诉人王玉海因与被上诉人陈健、岳广志、田占龙、王秀清、李岐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梨树县人民法院(2019)吉0322民初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玉海上诉请求:1.撤销梨树县人民法院(2019)吉0322民初87号民事裁定,发回梨树县人民法院重审;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陈健辩称:王玉海是因高额利润才投资的,10万元不是正常民间借贷的款项。因王玉海知道云联惠在做车房投资,认为投资利润高,其通过张坤找到田占龙,要求以被上诉人担保的名义,将钱交给云联惠,我们有固定的担保借条,但是王玉海不同意使用,我们股东之一的王晓立就给王玉海出具了一个借条,王玉海的10万元,以12个股东的名义投入到了云联惠,借条中写明了云联惠存在的情况下,就保证给王玉海双倍的利润,后来云联惠被定性为非法传销,资金被冻结,这之后三个股东已经给付王玉海24000元。 岳广志辩称:王玉海是与我们一起投资的,其对于云联惠的情况是了解的,借据中对此也进行了备注。 其他被上诉人答辩意见同陈健与岳广志意见。 王玉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陈健偿还原告76000元及利息532元,本息合计76532元,其他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2.利息截止到执行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5月7日,王玉海出资10万元,借给12名“云联惠”会员用于投资“云联惠”平台,借款由“云联惠”梨树公司管理人陈健出具《借据》,由其他“云联惠”投资人提供担保,借款人陈健及其他担保人于借款当日投入到“云联惠”平台。一审法院认为:王玉海提供的借款全部用于“云联惠”会员投资,现“云联惠”的经营行为涉嫌网络传销犯罪被公安机关侦查,“云联惠”平台关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四)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王玉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7元,退回给原告王玉海。 本院二审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虽陈健及另12名担保人为王玉海出具了借据,但该借据备注写明了:“如果云联惠平台不存在了,还本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从该约定可以看出是否取得除本金之外的10万元与“云联惠”平台是否存续存在必然因果关系,该约定与民间借贷中对于利息的约定明显不符,且王玉海称其知道该10万元用于投资云联惠。关于10万元打款,王玉海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均由陈健收取,且王玉海称其不认识陈健,综上,王玉海并无证据证明本案中10万元为民间借贷所形成的借款。因10万元用于“云联惠”会员投资,而“云联惠”因涉嫌网络传销被公安机关侦查,故该案件不属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一审法院驳回王玉海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王玉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伟杰

审 判 员 王玉川

审 判 员 赵文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贾红玲

书 记 员 王璐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