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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1102执恢8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周建成与被执行人蒋军艳、杨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建成;蒋军艳;杨吉林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1102执恢8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建成,男,汉族。被执行人蒋军艳,女,汉族。被执行人杨吉林,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周建成与被执行人蒋军艳、杨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124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建成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执行,经查询银行、房产、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蒋军艳、杨吉林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3月1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恢复该案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蒋军艳、杨吉林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交财产线索。经2018年10月27日和2019年4月4日二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等信息,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蒋军艳银行存款8571元、杨吉林银行存款7819.61元,并对二被执行人银行帐户采取了冻结措施。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通过向永州市零陵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广西桂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国人寿保险、证券查询被执行人蒋军艳、杨吉林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蒋军艳的企业养老金,但暂无法处置。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9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周建成,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申请执行人周建成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对被执行人蒋军艳、杨吉林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4月1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5万元,已执行到位1.638万元,尚有1.862万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蒋军艳、杨吉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继军

审判员  蔡晓亮

审判员  全宏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唐清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