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85刑初282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华波,男,1996年5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睢县。被告人李华波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被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11月23日被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2月21日释放。被告人李华波于2019年3月5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诉刑诉〔2019〕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华波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华波至太仓市浮桥镇镇中路希希美妆名品护肤店,采用掰锁钻门等手段进入店铺,窃得该店铺吧台抽屉内现金人民币147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华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华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华波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李华波当庭对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华波至太仓市浮桥镇镇中路希希美妆名品护肤店,采用掰锁钻门等手段进入店铺,窃得该店铺吧台抽屉内现金人民币1475元。 被告人李华波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未到庭被害人吴某的陈述;未到庭证人谢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和调取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接警单、案件研判报告、账单、光盘、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李华波供述、辨认笔录及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明。 上述事实和证据,被告人李华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华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华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对此,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华波曾因盗窃被判处刑罚,现又犯盗窃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华波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5日起至2019年7月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 二、责令被告人李华波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出赃款人民币1475元,发还被害人吴晓兵。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戴惠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美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