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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802民初2211号

何雄英与福建世锦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龙岩经济开发区锦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1-05-17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当事人
何雄英;福建世锦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龙岩经济开发区锦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仰才;陈俊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02民初2211号

原告:何雄英,男,1964年1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凤昌,福建挺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世锦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洋潭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98399232C。

法定代表人:龚锦波,董事长。

被告:龙岩经济开发区锦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服务大楼****(龙腾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811284826。

法定代表人:阙喜连,董事长。

第三人:刘仰才,男,1968年6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第三人:陈俊宏,男,成年,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雄英与被告福建世锦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龙岩经济开发区锦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刘仰才、陈俊宏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雄英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雄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252元,由原告何雄英负担。

审判员 卢  伟  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卢晓青(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