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02民初2211号
原告:何雄英,男,1964年1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凤昌,福建挺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世锦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洋潭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98399232C。
法定代表人:龚锦波,董事长。
被告:龙岩经济开发区锦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服务大楼****(龙腾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811284826。
法定代表人:阙喜连,董事长。
第三人:刘仰才,男,1968年6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第三人:陈俊宏,男,成年,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雄英与被告福建世锦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龙岩经济开发区锦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刘仰才、陈俊宏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雄英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雄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252元,由原告何雄英负担。
审判员 卢 伟 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卢晓青(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