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123民初246号
原告:钟新云,男,198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
被告:明建全,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 原告钟新云与被告明建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钟新云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新云以与被告明建全在庭外已达成履行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钟新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新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钟新云负担。
审判员 薛建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夏新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