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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202执440号

郑曙光、岳美荣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0-12-15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郑曙光;岳美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202执440号

申请执行人:岳美荣,女,汉族,1962年11月2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郑曙光,男,汉族,1963年12月1日出生,住。 本院在执行岳美荣与郑曙光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据(2017)桂民再4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郑曙光在柳州市城中区兴隆大厦及柳州市鱼峰区白云花园三村有租金收入。为执行本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郑曙光在柳州市城中区兴隆大厦及柳州市鱼峰区白云花园三村的租金收入共计290万元至本院账户。 判员罗安长

审判员罗安长 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廖倪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