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202执440号
申请执行人:岳美荣,女,汉族,1962年11月2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郑曙光,男,汉族,1963年12月1日出生,住。 本院在执行岳美荣与郑曙光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据(2017)桂民再4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郑曙光在柳州市城中区兴隆大厦及柳州市鱼峰区白云花园三村有租金收入。为执行本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郑曙光在柳州市城中区兴隆大厦及柳州市鱼峰区白云花园三村的租金收入共计290万元至本院账户。 判员罗安长
审判员罗安长 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廖倪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