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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22民初452-1号

张培猛、孙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河北省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培猛;孙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22民初452-1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青县辰正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清州镇批发市场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31986744X7。

法定代表人:刘庆敏,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张培猛,男,汉族,1988年6月27日生,住青县。

被

申请人:孙瑶(孙娟),女,汉族,1990年10月10日生,住青县。

原告青县辰正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培猛、孙瑶(孙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2019)冀0922民初45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张培猛、孙瑶(孙娟)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原告青县辰正润滑油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青县辰正润滑油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培猛、孙瑶(孙娟)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希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庄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