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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保200号

张艺雪、邢照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1-03-26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艺雪;邢照虎;艾治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200号

申请人:张艺雪,女,198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申请人:邢照虎,男,199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

申请人:艾治洪,男,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艺雪、邢照虎诉被申请人艾治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艺雪、邢照虎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艾治洪价值28,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艺雪、邢照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艾治洪价值28,0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张艺雪名下贵C×××××号斯柯达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员 王 可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金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