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200号
申请人:张艺雪,女,198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申请人:邢照虎,男,199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
申请人:艾治洪,男,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艺雪、邢照虎诉被申请人艾治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艺雪、邢照虎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艾治洪价值28,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艺雪、邢照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艾治洪价值28,0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张艺雪名下贵C×××××号斯柯达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员 王 可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金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