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4执562号
申请执行人:李中喜,男,196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执行人:郑州金翔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
法定代表人:马文建。关于李中喜申请执行郑州金翔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豫0184民初86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如下:被执行人郑州金翔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李中喜工资903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9年1月29日,以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2019年1月29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无财产、车辆、证券等信息;3、2019年4月11日,制作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名单;4、2019年2月18日,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2019年2月19日,在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房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土地、房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土地信息;6、2019年4月11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电话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瑞甫
审判员 刘松林
审判员 王锦程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伟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