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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保199号

何志刚、谭国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1-03-26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志刚;谭国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199号

申请人:何志刚,男,汉族,1967年12月31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力,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谭国勇,男,汉族,1969年12月29日出生,住贵州省金沙县。

原告何志刚与被告谭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何志刚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谭国勇名下位于遵义市播州区,并提供了相应的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谭国勇名下位于遵义市播州区。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马育红

书记员李晓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