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199号
申请人:何志刚,男,汉族,1967年12月31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力,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谭国勇,男,汉族,1969年12月29日出生,住贵州省金沙县。
原告何志刚与被告谭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何志刚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谭国勇名下位于遵义市播州区,并提供了相应的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谭国勇名下位于遵义市播州区。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马育红
书记员李晓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