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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9执1207号

于恒英、张书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于恒英;张书恒;刘广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29执1207号

申请执行人:于恒英。

被执行人:张书恒。

被执行人:刘广英。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329民初7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张书恒、刘广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书恒、刘广英在临沭县××小区××号有商铺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张书恒、刘广英所有的位于临沭县峰源华侨城小区XX号的商铺一处。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伏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