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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224民初1598号

吕海琦与代维、庄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海琦;代维;庄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224民初1598号

原告:吕海琦,男,1986年5月26日生,住泰来县。

被告:代维,男,1982年10月4日生,住泰来县。

被告:庄爽,男,1983年8月29日生,住泰来县。

原告吕海琦与被告代维、庄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

原告吕海琦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海琦以当事人之间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吕海琦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吕海琦负担。

审判员  金丰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崔东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