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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02执783号之二

管明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管明胜

裁判文书全文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502执783号之二被执行人管明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9)鲁1502执783号之二裁定书,于2019年04月11日向被执行人管明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管明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管明胜在中国农业银行62×××1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49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以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晓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