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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022民初283号

饶某2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江西省黎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饶某2;饶夏燕;饶某1;江火仂;李龙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022民初283号

原告:饶某2,男,1970年0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黎川县。

原告:饶夏燕,女,1997年0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黎川县。

原告:饶某1,女,2007年04月04日出生,汉族,住黎川县。

法定代理人:饶某2,男,汉族,1970年5月27日出生,家庭住址同上,系原告饶某1父亲。

原告:江火仂,男,1945年02月07日出生,汉族,住黎川县。

原告:李龙娥,女,1948年03月08日出生,汉族,住黎川县。

委托代理人(上列原告共同委托):刘易斯,江西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公司,住所地南城县建昌镇建昌大道**。

负责人:赵华文,该公司经理。 原告饶某2、饶夏燕、饶某1、江火仂、李龙娥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4月0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饶某2、饶夏燕、饶某1、江火仂、李龙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直接支付众原告110,000元理赔款;2、依法判令被告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付众原告517,675.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21日11时40分许,郑田进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黎川县髙速十字路口路段右转弯时,与被害人江国梅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发生相撞,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2月26日,黎川县交警大队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郑田进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江国梅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郑田进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 经审查,肇事×(×)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郑田进因本次交通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郑田进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约定郑田进给予原告经济补偿后,由肇事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其余应由郑田进承担的损失原告同意放弃。

本院认为,原告饶某2、饶夏燕、饶某1、江火仂、李龙娥以已与侵权人达成协议为由不列侵权人为被告直接起诉保险人主张保险理赔,不符合法律规定,系当事人诉讼主体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饶某2、饶夏燕、饶某1、江火仂、李龙娥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晓亚

人民陪审员  熊亚萍

人民陪审员  颜诗颖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