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3民初3124号
原告:无锡市天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澄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42505402450。
法定代表人:陈伯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娜,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缪丹玲,女,1982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县。
原告无锡市天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缪丹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无锡市天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无锡市天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天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无锡市天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家先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芮锦烨
书 记 员 段丽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