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8601执102号
申请执行人:穆文贵,男,汉族,1942年5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执行人:林金生,男,汉族,1959年3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申请执行人穆文贵与被执行人林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53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执协315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2016)闽0102民初534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林金生应支付欠款1507804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被执行人林金生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林金生名下坐落于台江区瀛州街道排尾路南侧亿力江滨C区地下室地下1层183车位已被连江县人民法院首先查封。2018年12月6日,本院前往长乐区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林金生房产情况,未发现林金生有房产可供执行。2019年3月25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林金生的去向及财产情况,但未找到林金生本人。3月28日,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林金生采取限制消费措施。4月8日,申请执行人穆文贵称已在鼓楼区人民法院参与被执行人林金生名下坐落于台江区瀛州街道排尾路南侧亿力江滨C1#楼2701单元拍卖款的分配,当前分配方案尚未生效。另,本院还多次查询了银行、车辆、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林金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还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穆文贵,并征求穆文贵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穆文贵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和法律手段,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林金生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林金生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人民币1507804元及利息,已经执行的欠款数额人民币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小明
审判员 林 滨
审判员 陈亚尔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巧冰
书记员杨聂婧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