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辽0293民初793号

张超与大连十二码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1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超;大连十二码健身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93民初793号

原告:张超,男,1989年8月30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大连十二码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王家村大有恬园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关天人。 原告张超与被告大连十二码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张超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超负担。

审判员  张金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