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93民初793号
原告:张超,男,1989年8月30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大连十二码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王家村大有恬园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关天人。 原告张超与被告大连十二码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张超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超负担。
审判员 张金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