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执25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宏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镜洋镇甘厝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279146473。
法定代表人:林明飞。
被执行人:石狮兆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永宁港边综三工业区港边村委会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3106084924。
法定代表人:赖义发。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榕仲裁字第019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石狮兆丰服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石狮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统一调配使用执行力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榕仲裁字第019号裁决一案,指定石狮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灿彬
审判员 戴 强
审判员 陈志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 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