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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2民初4193号

王友与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友;郑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2民初4193号

原告:王友,男,198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蓓丽,女,199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系原告妻子。

被告:郑敏,男,汉族,1971年2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原告王友与被告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友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友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友负担。

审判员  冯莹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