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2民初4193号
原告:王友,男,198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蓓丽,女,199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系原告妻子。
被告:郑敏,男,汉族,1971年2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原告王友与被告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友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友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友负担。
审判员 冯莹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