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 01 民终17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临潼区灏博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姚飞刚,系该合作社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智虎,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临潼区支行。
负责人:吴振宇,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付春娟,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洋,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
被告:姚奖良。
原审
被告:姚新娃。 共同
委托代理人:姚优良。
原审
被告:西安新天地草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英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科社,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市临潼区灏博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灏博养殖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临潼区支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临潼支行)、原审被告姚奖良、姚新娃、西安新天地草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8)陕 0115 民初 3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程序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8)陕 0115 民初 39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西安市临潼区灏博养殖专业合作社预交1138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马 春 哲
审判员 孙鹏
审判员 王 珂
二○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杜涤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