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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民终1748号

西安市临潼区灏博奶山羊专业合作社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临潼区支行,姚奖良,姚新娃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西安市临潼区灏博奶山羊专业合作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临潼区支行;姚奖良;姚新娃;西安新天地草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 01 民终17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临潼区灏博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姚飞刚,系该合作社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智虎,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临潼区支行。

负责人:吴振宇,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付春娟,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洋,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

被告:姚奖良。

原审

被告:姚新娃。 共同

委托代理人:姚优良。

原审

被告:西安新天地草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英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科社,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市临潼区灏博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灏博养殖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临潼区支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临潼支行)、原审被告姚奖良、姚新娃、西安新天地草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8)陕 0115 民初 3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程序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8)陕 0115 民初 39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西安市临潼区灏博养殖专业合作社预交1138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马 春 哲

审判员  孙鹏

审判员  王    珂  

二○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杜涤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