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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3执207号

南昌宏昌医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夏善禧;南昌宏昌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03执207号

申请执行人:夏善禧,男,194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南昌宏昌医院,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象山南路**,组织机构代码:55353127-4。

法定代表人:周俊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善禧申请执行南昌宏昌医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1民终24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喻永旺

审判员  黄中秋

审判员  章 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