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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执2648号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池店支行、加怡(福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1-04-06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池店支行;加怡(福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晋江振兴鞋塑有限公司;福建省惠安大明石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求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李桂真;李延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执2648号

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池店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凤池路8号峰华鞋服有限公司办公楼店面一至三层。

负责人:余建国。

被执行人:加怡(福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曾井小区中银大厦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51355961X。

法定代表人:庄琼珍。

被执行人:晋江振兴鞋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梅岭街道竹树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庄琼珍。

被执行人:福建省惠安大明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惠輞川镇玉围村。

法定代表人:丁万历。

被执行人:福建省求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岸兜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少雄。

被执行人:李桂真,女,1958年7月2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李延松,男,1982年2月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A),住福建省晋江市。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8)闽05执2648号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的主要经营地及财产均在晋江市辖区内,为了便于执行,统一全市执行力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5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指定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潘继红

代理

审判员  林尔煌

代理

审判员  曾晓莹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