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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5执13号之六

商城县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金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商城县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金明;南阳金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博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5执13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商城县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商城县黄柏山路中段文体广场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469874465XQ。

法定代表人:胡大权,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金明,男,汉族,1974年11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执行人:南阳金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鸭河御龙山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1052292244P。

法定代表人:刘玉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博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塔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674850087N。

法定代表人:刘金明,该公司董事长。商城县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刘金明、南阳金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博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8)豫15民初1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商城县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申请执行人商城县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商城县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本院(2018)豫15民初1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院(2017)豫15民初4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明强

审判员  陈鸿飞

审判员  叶 鹏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