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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2执327号

长沙德奥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恒力建材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长沙德奥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湖南恒力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2执327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德奥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明。

被执行人:湖南恒力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德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湘0102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恒力建材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07434.23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7年11月30日)或查封被执行人湖南恒力建材有限公司相当于707434.23元的财产。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湖南恒力建材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孟庭

审判员  张志山

审判员  王雅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鹏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