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202执74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榜样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青年企业中心大楼**。
法定代表人:官理坤,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佰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金桂明珠小区银桂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程校宇,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1202民初21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佰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25381.5元(含案件受理费106.5元、执行费2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宏敢
审判员 彭亚华
审判员 李启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