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6民初7101号
原告:聂淦,男,199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告:张奎,男,198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
原告聂淦与被告张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
原告聂淦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聂淦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聂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聂淦已预交),由原告聂淦负担。
审判员 辛灵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