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黔0303执864号

王坤章、王考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王坤章;王考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864号

申请人:王坤章,男,汉族,1947年7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执行人:王考定,男,汉族,1964年6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正安县。申请人王坤章与被执行人王考定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考定银行存款人民币215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洲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