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06民初9215号
原告:郑珍珍,女,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 省厦门市湖里区嘉园路41号3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庆高、詹炀锴,福建宏恩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告:周鸿,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平和县霞寨镇群英村迎晖楼10号。
第三人:黄锦兰,女,198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 建省平和县霞寨镇建设村顶楼129号 原告郑珍珍与被告周鸿、第三人黄锦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郑珍珍于2019年4月8日 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 权利和诉讼权利,郑珍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 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款,
裁定如下: 准许郑珍珍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8元,减半收取计1939元,由郑珍珍负担。
审 判 长 刘晓洪
人民陪审员 肖育京
人民陪审员 陈亚源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路英 代
书 记员 薛志勇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 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 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