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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81执恢255号

申请执行人陈维伦(仑)与被执行人刘宗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1-03-26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陈维伦(仑)与被执行人刘宗德

裁判文书全文

胶州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鲁0281执恢255号申请执行人陈维伦(仑),男,汉族,1957年10月25日生,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刘宗德,男,汉族,1958年5月25日生,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维伦(仑)与被执行人刘宗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2003)胶民初字168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04年3月1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04)胶执字第703号,执行标的额为28900元,本案于2004年6月1日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4月3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所立案号为(2019)鲁0281执恢255号,2019年3月25日被执行人刘宗德之子刘晓平向本院交纳案款12900元,2019年4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12900元,本案共向申请执行人发放289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9)鲁0281执恢255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赵 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法直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