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鲁0281执恢255号申请执行人陈维伦(仑),男,汉族,1957年10月25日生,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刘宗德,男,汉族,1958年5月25日生,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维伦(仑)与被执行人刘宗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2003)胶民初字168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04年3月1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04)胶执字第703号,执行标的额为28900元,本案于2004年6月1日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4月3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所立案号为(2019)鲁0281执恢255号,2019年3月25日被执行人刘宗德之子刘晓平向本院交纳案款12900元,2019年4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12900元,本案共向申请执行人发放289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9)鲁0281执恢255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赵 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法直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