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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13民初2148号

214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潘志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1-03-08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潘志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213民初2148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解放西路**。

负责人:陈永辉,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亦兵,女,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淑珺,江苏君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志伟,男,1988年2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与被告潘志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浦发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淑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志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浦发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潘志伟立即向浦发银行返还借款本金307019.15元;并支付期内欠息10511.5元、逾期罚息(截止至2019年4月10日为369.16元;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07019.1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再上浮30%计算),以及浦发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2、对潘志伟前述第1项债务,浦发银行有权以潘志伟提供抵押的锡房他证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与潘志伟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在39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事实和理由:1、主债务情况:借款人是潘志伟;借款于2010年4月16日发放,于2019年4月10日提前到期;借款本金39万元已归还82980.85元,自2018年4月开始逾期;期内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如潘志伟未按约还款,浦发银行有权将期内利率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逾期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30%,潘志伟应承担浦发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2、物的担保情况:潘志伟以锡房他证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在39万元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潘志伟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浦发银行诉称事实有个人购房借款(综合)合同、个人贷款借款凭证、房屋他项权证、还贷明细、法律服务协议等证据在卷证实,潘志伟未作答辩,本院予以确认。对浦发银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潘志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潘志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返还借款本金307019.15元;并支付期内欠息10511.5元、逾期罚息(截止至2019年4月10日为369.16元;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07019.1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再上浮30%计算),以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

二、对潘志伟前述第一项债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以潘志伟提供抵押的锡房他证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与潘志伟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在39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94元减半收取为3247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517元,由潘志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明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章依晨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