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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303执2490号之一

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0-12-21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杰;王成宣;李才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黔0303执24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城上城综合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801745376。

法定代表人:罗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方容、韩梅梅,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王杰,男,苗族,1991年1月29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执行人:王成宣,男,苗族,1964年8月26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执行人:李才英,女,汉族,1969年8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在执行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杰、王成宣、李才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款人民币399082.27元、利息53744.43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280.00元,公告费400.00元,执行费6808.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并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执行措施,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王成宣名下机动车一辆,该机动车系外地籍车辆、注册时间长且未实际控制,查封意义不大,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不予查封。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机动车及不动产等财产可供立即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耀阳

审判员  李占阳

审判员  詹 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灼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