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3民初1355号
原告:刘艳云,女,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杨付春,男,1951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云诉被告杨付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刘艳云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艳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祝亚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许文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