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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03民初1355号

刘艳云与杨付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1-05-06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艳云;杨付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3民初1355号

原告:刘艳云,女,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杨付春,男,1951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云诉被告杨付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刘艳云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艳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祝亚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许文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