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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523执192号之一

洪书生、张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1-04-27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洪书生;张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23执192号之一

申请人:洪书生,男,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舒城县;

被执行人:张驰,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18年10月26日生效的(2018)皖1523民初1885号判决,于2019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张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驰(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兴支行的账户62×××70存款0.17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 坤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

书记员 蒋鹏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