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328民初18号
原告:强新宇,女,200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现住江苏省太仓市。
委托代理人:黄培哲,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成龙,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文成县。 原告强新宇为与被告朱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8万元及利息(从2018年2月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409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7年11月开始,被告朱成龙陆续向原告强新宇借款,于2018年1月18日,被告朱成龙向原告强新宇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向强新宇借款人民币180000.00元整(壹拾捌万元整)。捌万元于2018年1月22日归还,另壹拾万元于2018年2月1日归还,如逾期,按照银行三倍利息计算。借款人:朱成龙,日期:2018年1月18日,身份证号码:×××2734”。借条出具后,被告朱成龙至今未有偿还借款本息。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朱成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强新宇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从2018年2月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82元,由被告朱成龙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绍搜
人民陪审员 周圣达
人民陪审员 赵绍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凤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