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502民初8242号
原告:黄珂,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广洪,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199810487099。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开春,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410713263。
被告:宜宾市美的电器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慈善路**,注册号宜市私企(96)注字第0067号。
法定代表人:常宝川。
被告:常玉梅,女,194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原告黄珂与被告宜宾市美的电器经营部、常玉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珂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原告与被告正在进行和解,但需较长时间,故申请撤回对被告宜宾市美的电器经营部、常玉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珂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28元,减半收取计15214元,由原告黄珂负担。
审判长 刘晗
审判员 刘琳
审判员 王利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曹薇
书记员岳冬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