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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502民初8242号

黄珂与宜宾市美的电器经营部、常玉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珂;宜宾市美的电器经营部;常玉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502民初8242号

原告:黄珂,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广洪,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199810487099。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开春,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410713263。

被告:宜宾市美的电器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慈善路**,注册号宜市私企(96)注字第0067号。

法定代表人:常宝川。

被告:常玉梅,女,194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原告黄珂与被告宜宾市美的电器经营部、常玉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珂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原告与被告正在进行和解,但需较长时间,故申请撤回对被告宜宾市美的电器经营部、常玉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珂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28元,减半收取计15214元,由原告黄珂负担。

审判长  刘晗

审判员  刘琳

审判员  王利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曹薇

书记员岳冬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