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7**执65号之二 执行申请人常鑫,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庄市金水区商都路**院**楼****。 被执行人吕纪国,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住河南省泌阳县泰山庙镇林里村委吕村组**iv>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常鑫与被执行人吕纪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2018)豫1726民初40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按期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吕纪国名下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予以冻结、扣划。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常文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世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