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302民初1338号
原告:李隆玉,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同鑫,淄博淄川旗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盛荣基,男,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被告:盛玲,女,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总部,住所地烟台市开发区长江路**华新国际商务大厦**。
主要
负责人:胡涛,总经理。
原告李隆玉与被告盛荣基、盛玲、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总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李隆玉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总部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隆玉撤回对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总部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隆玉撤回对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总部的起诉。
审判员 殷筱娣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许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