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15民初2153号
原告:郭宗兴,男,196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原告:郭俊强,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张国印,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郭宗兴、郭俊强与被告张国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宗兴、郭俊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郭宗兴、郭俊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文静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雪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