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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5民初2153号

郭宗兴等与张国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宗兴;郭俊强;张国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15民初2153号

原告:郭宗兴,男,196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原告:郭俊强,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张国印,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郭宗兴、郭俊强与被告张国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宗兴、郭俊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郭宗兴、郭俊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文静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雪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