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324执102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北支行,住所地永嘉县瓯北街道双塔路**,组织机构代码697042541。
负责人:陈洪。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银付,该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朱莲莲,女,1967年10月25日出生,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林新周,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朱小忠,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住永嘉县。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北支行与被执行人朱莲莲、林新周、朱小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324民初56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北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304515.47元及逾期利息。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朱莲莲、林新周、朱小忠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朱莲莲、林新周、朱小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朱莲莲、林新周、朱小忠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朱莲莲、林新周、朱小忠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根据查明结果,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朱莲莲、林新周名下位于永嘉县瓯北街道花岙村清花西路81号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产权证号:温房权证永嘉字第8××6,80013907;土地证号:(2013)03001**],得款1371000元,扣除本案受理费、执行费7409元,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北支行受偿245914.4元。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朱莲莲、林新周、朱小忠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19年4月11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245914.4元。鉴于被执行人朱莲莲、林新周、朱小忠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朱莲莲、林新周、朱小忠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北支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朱莲莲、林新周名下的房产已被本院司法处置。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朱莲莲、林新周、朱小忠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浙0324执10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戴锦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叶孙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