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黔0303执518号之一

王立彬、刘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0-11-25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王立彬;刘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518号之一申请人王立彬,男,汉族,1979年9月14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执行人刘进,男,汉族,1986年11月1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的(2019)黔0303执51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进名下汽车一辆,现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进名下贵CQC5**号海马牌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洲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