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304执824号
申请执行人: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青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长征路**,组织机构代码06083677-4。
负责人:李甜,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冯峰,男,195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刘春玲,女,1957年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徐雪枫,女,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冯子晋,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姜于暄,女,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五河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五河县城关镇为民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750994278J。
法定代表人:黄家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7)皖0304民初15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冯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冯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冯峰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549907.5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冻结被执行人冯峰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549907.5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国勋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