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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481执恢108号

张洪海申请执行兴城市嘉和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洪海;兴城市嘉和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1481执恢108号

申请人:张洪海,男,1963年7月23日生,满族,住兴城市望海乡。

被执行人:兴城市嘉和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211481318679009J。住所地:兴城市沙后所镇西关村。

法定代表人:陈奎,该合作社经理。张洪海申请执行兴城市嘉和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6日作出(2018)辽1481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洪海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兴城市嘉和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8)辽1481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纯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爽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