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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521民特33号

刘明春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0-11-26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刘明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521民特33号

申请人:刘明春,女,1957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太林,泸县立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刘明春宣告公民王中远死亡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申请人刘明春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公民王中远死亡的宣告。

本院认为,在宣告王中远死亡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对公民王中远死亡的宣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作出判决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案件,但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加入程序要求继续审理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应终结审理。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理。

审判员  王恩鑫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璐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