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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523执34号

彭元坤、陆远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彭元坤;陆远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523执34号

申请执行人:彭元坤,男,1972年8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执行人:陆远寿,男,1978年12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本院依据已生效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523民初30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了彭元坤申请执行陆远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陆远寿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人民币110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00元,保全费人民币1070.00元,执行费人民币15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足额银行存款。2019年4月10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并达成一致和解履行协议:

一、由被执行人陆远寿于2019年4月起每月28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彭元坤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直至还清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00元;

二、如被执行人陆远寿不按第一项如期履行,被执行人陆远寿自愿以实际所欠本金从2018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申请执行人利息,申请执行人彭元坤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因双方当事人协商履行的时间较长,将超过本案法定执行期限,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陆远寿未按协议时间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就未履行部份再次申请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黔0523执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守泽

审判员  方世康

审判员  陈体福

二0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何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