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2502民初1722号
原告:程某,住锡林浩特市。
被告:全某,住锡林浩特市。
原告程某与被告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受理。
原告程某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程某负担。
审判员 李存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锡林 来源:
程某与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2502民初1722号
原告:程某,住锡林浩特市。
被告:全某,住锡林浩特市。
原告程某与被告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受理。
原告程某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程某负担。
审判员 李存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锡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