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1民初6500号
申请人:郭红,女,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
申请人:西安真爱服务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
法定代表人:何志方。
原告郭红与被告西安真爱服务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郭红称其曾于2017年6月14日以同样的案由将西安真爱服务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17)京0101民初11447号,诉讼请求为要求西安真爱服务事业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郭红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由西安真爱服务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将北京市东城区×××号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郭红名下。在(2017)京0101民初11447号案件的诉讼过程中,郭红将剩余购房款1870万元打入法院的案款账户,以保证其履约能力。2018年11月20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101民初114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郭红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西安真爱服务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剩余购房款1870万元;西安真爱服务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郭红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和《补充协议》,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郭红办理上述房屋的买卖过户手续,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郭红名下。该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本案中,申请人郭红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郭红在(2017)京0101民初11447号案件中给付被申请人西安真爱服务事业股份有限公司案款中的8995200元。申请人郭红以登记在其名下的北京市东城区×××号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郭红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号房屋;
二、冻结郭红在(2017)京0101民初11447号案件中给付西安真爱服务事业股份有限公司案款中的八百九十九万五千二百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郭红已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全玉海
人民陪审员 赵 强
人民陪审员 纪淑英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宿云达
书 记 员 王倩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